清明将至,市纪委监委提出“八个严禁”纪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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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03 19:03:08

2024年清明节将至,为进一步巩固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成果,严防隐形变异“四风”问题,倡导文明节俭的祭祀新风,确保安全、文明、廉洁过节,现就有关纪律要求通知如下:

1.严禁使用公车、公款、公物或借用下属单位及管理服务对象的车辆进行私人祭扫、踏青游玩、探亲访友等活动;

2.严禁用公款购买、变相购买各类私人祭扫物品,或用公款为回乡探亲、祭扫的亲友、党员干部提供餐饮、住宿等接待安排;

3.严禁借祭扫之机违规出入私人会所、参与“一桌餐”等形式的违规吃喝或接受管理服务对象安排的宴请、旅游等活动;

4.严禁以祭扫等名义大操大办、借机敛财或违规收受礼品礼金;

5.严禁违规报销因个人祭扫产生的交通费、停车费、住宿费等相关费用;

6.严禁在祭扫中讲排场、比阔气、铺张浪费;

7.严禁组织或参与有损党员干部形象的迷信活动或其他违规违纪违法活动;

8.严禁发生酒驾、醉驾、涉黄、涉赌、涉毒等违法行为。

全市各级党委(党组)要将“八个严禁”纪律要求迅速传达到每名党员干部,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守纪律、讲规矩、作表率,确保廉洁过节。各级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要以身作则,带头遵守“八个严禁”。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持续强化监督检查,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违反“八个严禁”纪律要求、造成不良影响的党员干部,严肃查处问责、及时通报曝光。

附件:《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摘录)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摘录)

第七十条 组织迷信活动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迷信活动或者个人搞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七条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一百零一条 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三条 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或者发放礼品、消费卡(券)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公款旅游或者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职工疗养等为名变相公款旅游;

(二)改变公务行程,借机旅游;

(三)参加所管理企业、下属单位组织的考察活动,借机旅游。

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一十七条 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交通工具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交通工具管理规定的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五十条 生活奢靡、铺张浪费、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编辑:付亚丽
责任编辑:张泰睿